公司的名称为“中华房地产投资开发商会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于香港。
商会成立的目标是:
- 为国内开发商和其它地产相关机构搭建与国际大型投资商之间的桥梁;努力成为会员间寻求优质的合作伙伴以及海外融资提供独一无二的平台;协助各方创造互利,互惠的合作机会。
- 促进行业内技术交流,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水准。
- 加强行业与国内外著名专业机构的合作,为会员提供产业研究数据,产业出版物及专业性的行业发展方向研究成果。
- 积极在会员间推广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为创建节能,环保型社会做贡献。
- 倡导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及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行业的诚信度。
- 积极与政府部门和媒体沟通合作,以加深各方对地产行业给国民经济发展产生的拉动,就业机会的创造等积极作用的理解。
商会的任何收入和财产,无论来源为何,只能用于促进本章程所述的商会目标 以及 对任何为商会实际提供服务的雇员、官员或者职员支付合理和适当的报酬。
会员对本商会承担有限责任。
商会的会员在商会终止时及此后的一年内对商会因缔结的和约所承担的债务和款项,终止商会所需的成本,费用以及花销,以及为调整承担的连带责任人员之间权利义务的支出都有责任对上述支出筹措财产。但所要求的资产数额不能超过 100.00 港元。
解释
1. 在这些条款中,表格第一栏的词语在下文中的含义将包含第二栏与其分别相对应的记载的意义,如果不与全文的主题相违背的化。
| 词语 |
含义 |
| 条款 |
本章程包括的所有条款 |
| 协理会员 |
在本章程第五条款中对其权利进行界定的一种会员。 |
| 理事会 |
根据本章程成立的本公司的理事会 |
| 公司 |
中国房地产开发商与投资商协会有限公司 |
| 第一次年会 |
于 200 _ 年召开的本公司的年度大会 |
| 遵守规章 |
遵守规章的会员,须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 1 )在理事会规定的到期日或之前,交纳所有会费及其他费用;
( 2 )遵守理事会制定的所有章程、政策、规定、准则和标准。 |
| 书面形式 |
书写、打印或者印刷形式,或包括多种形式,也包括以形形式复制或显示的其他方式。 |
| 会员 |
指的是正式会员和协理会员;除非有特殊说明,本章程中提到的“会员”指的是所有的正式会员与协理会员。 |
| 月 |
日历月 |
| 办公室 |
本公司目前的注册办公室 |
| 条例 |
香港法律中的《公司条例》 |
| 正式会员 |
本章程第五条款对其权利进行界定的正式会员。 |
| 印章 |
本公司的印章 |
| 秘书 |
被任命为本公司秘书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
如上所述,条例中的表述如果与主题或者语境的意思不同,应该按照本章程中的意思来理解。
除非另有规定,本章程中包含的表述与自本章程开始生效之日起开始生效的条例或者其他法定修改中所包含的表述有同样的意思。
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应该把书面表述作为印刷文件、图片文件、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有形表述的参考。
目标
2.商会的建立目标是为了实现章程中的所述的目标。
会员
3.商会计划接受的注册会员数目没有限制。
4.本商会章程的发起人,理事以及具有会员资格的人员应为商会的会员。
5.本商会的会员由正式会员和协理会员组成 :
- 正式会员:
正式会员必须遵守本章程所有条款的规定,正式会员有权利参加理事会决定召开的任何活动。从事房地产业的房地产开发商有资格成为本公司正式会员。
- 协理会员
协理会员必须遵守本章程所有条款的规定,有权利参加理事会决定的活动。除非作为一位或多位正式会员的代理人,否则协理会员没有权利参加本公司的任何会议,并且没有投票权。在本公司的任何会议中,协理会员都被排除在法定人数之外。对协理会员的资格要求由理事会随时做出决 定。
6.
-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理事会必须随时:( a )决定对于正式会员和协理会员的资格要求及申请程序;( b )如果理事会认为有必要行使单独裁量权,对所有欲成为正式会员和协理会员的入会申请进行裁决。
-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者可以成为本公司的会员,只要他们遵守相应等级的规定,并享有本公司给与其的相应级别会员的权利:( a )已经被理事会批准成为会员;( b )交纳理事会规定的各项费用;( c ) 遵守理事会制定的所有章程、政策、规定、准则和标准 .
- 除非经过理事会以书面形式做出的一致同意,禁止转让会员资格(无论是正式会员还是协理会员) .
7.每位会员都有权利退出本公司,但需要提交一份书面辞呈给理事会理事长。
如果任何成员符合下列条件,通过在常规会议大会或特别会议上的理事会们的多数表决,理事会可以终止此成员的成员资格:( 1 )拖欠会费;( 2 )按照理事会的意见,会员的行为具有损害性;( 3 )按照理事会的意见,会员违犯了理事会制定的政策、规定、条例、准则或者标准。除非有存在明显错误,理事会的决议具有终结性,对会员具有约束力。终止会员资格的通知应该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此会员。终止会员资格的通知生效的时间为通知中规定的生效时间。
8.除了本商会章程和条款所规定的具体情形之外,商会成员不对商会的债务或义务承担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商会成员向商会提供的服务无权得到补偿,但代表商会利益的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在事先得到理事会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补偿。
9.理事会应决定计算和支付年费的方式,以及影响到全体会员的特别评估。
会员大会
10.商会每年将定期举行年度大会,并应以书面的方式特别通知。每两次年度会员大会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月。只要商会在成立后 18 个月之内召开第一次年度会员大会,就无需在成立当年或者成立后的下一年召开年度大会。年度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由理事会指定。
11.年度会员大会之外的所有会员大会应被成为特别大会。
12.理事会在任何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召开特别大会。特别大会也可以根据法令第 113 条规定的申请召开,或者,在理事会失职的情况下,可以由申请人根据法令第 113 条的规定召开。在任何可采取行动的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时候,任何一名理事会成员或者任何两名商会会员可以比照理事会召开特别大会的方式召开成员大会。
召开成员大会的通知 13.年度会员大会以及为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召开的大会应于会议召开之前 21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除了年度会员大会以及为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召开的特别大会之外的商会成员大会应于会议召开之前 14 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会员。通知的期限不应包括通知到达或理应到达的时间,以及通知中所指定的到期日。通知应具体说明大会召开的地点、日期以及时刻,在涉及到特定事务的时候,还应说明该事务的大体内容。通知还应以下文将要提到的方式或者以其他类似的方式,如果商会在会员大会上指定了其他的类似方式的话,送达在商会条款下有权从商会获取该通知的人。如果商会的会议通知,尽管短于本条款所规定的通知期限,但满足下列的条件之一的,也被认为符合通知期限的要求:
- 在召开年度会员大会的情况下,如果征得了所有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投票表决的会员的同意;或者
- 在召开其他会议的情况下,征得了有权出席该会议并在该会议上投票表决的会员的多数同意,该多数指代表有权出席该会议并在该会议上投票表决的所有会员总数的不少于 95 %的会员人数。
14.对因送达会议通知的偶然疏忽或出于其他意外原因导致有权获取会议通知的人未接到会议通知的,不能因此使任何会议所通过的决议或经历的程序归于无效。
成员大会的程序
15. 在特别大会上处理的事务都应被视为特别事务,在年度大会上处理的事务,除了审议帐目、资产负债表以及理事会成员和审计员报告,选举新的理事以替代退休的理事,任命及决定审计员报酬等事项之外,也应被视为特别事项。
16. 任何大会上,出席大会的成员数没有到达法定人数便不可处理事务。只有在会议进行到处理事务时,出席会议的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并且在事务处理过程中一直满足法定人数要求,直到会议结束,大会才可以处理事务;除非另有指明,两名会员亲自出席即可构成这里所说的法定人数。
17. 指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到达之后半小时之内,出席会议人数不能满足法定人数的,如果该会议是根据会员的申请召开的,则会议应被解散。在其他情况下,会议将被延期到下星期的同一天,在相同的时间和地点,或者是理事会可能决定的其他某一天的某一个时间和地点。在延期召开的会议上,如果指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到达之后半个小时之内仍未满足法定人数的,出席会议的会员数将被视为有效人数。
18. 商会主席主持每次会员大会的召开。如果指定召开大会的时间到达15分钟之内主席没有出席,或者主席不愿意主持大会,或者缺席,或者已实现通知商会他将不能出席大会,那么出席大会的会员将在所有出席大会会员中选举一人或者在合适的时候选择自己作为大会的主席。
19. 会议主席可以在经过满足法定出席人数的会议同意的情况下(如果是会议决议,那么就应该)暂停会议或者改变会议召开的场所,但是在延期召开或者更换场所召开的会议上,除了原会议未处理完毕的事务之外,不能处理任何其他的事务。如果会议被延期30天或者30天以上,召开延期会议的通知方式应和召开新会议的通知方式一样。除了前述情形,没有必要对延期召开的会议或者是延期会议上将处理的事务发出通知。
20. 在任何会员大会上,会议应以举手表决的形式作出决定,除非(在举手表决结果作出之前或者宣布之时)以下人员要求投票表决:
(a) 会议主席;或者
(b) 至少两名亲自或者委托代表出席的会员;或者
(c) 代表不少于有权出席该会议并在会议上表决的会员总数的十分之一的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表出席的会员;除非有投票表决的要求,主席所宣布的一项决议已被举手表决通过,或者一致通过,或者以特定多数通过,或者未能通过,在该表决结果被记录在商会程序备忘录后,应成为该事实的确定性的证明,无需再有证据证明所记录的支持或者反对该决议的表决人数的数目或者比例。投票表决的要求可以撤销。
21. 除非第23条所述情形,如果投票表决的要求适当,就应根据主席命令的方式进行投票,投票的结果应被视为要求举行该次投票的会议作出的决议。
22. 不管是举手表决还是投票表决的情况下,在表决数相等时,会议主席有权二次表决或者做出决定性表决。
23. 在选举主席或者会议延期举行的问题上,进行投票表决的要求应被立刻执行。在其它任何问题上,投票表决的要求应根据会议主席的命令进行。除了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可以先行进行而不举行投票。
会员表决
24. 每位遵守规章的正式会员在本公司的任何会议上有一个投票权。协理会员
本公司的任何会议上都没有投票权,除非其作为一位或多位遵守规章的正式会员的代理人。
25. 一个有良好资信的正式会员如果是精神失常的个人,或者是被拥有司法权的法院判决精神失常的个人,或者是按照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企业、合伙公司或其他组织,如果存在下列行为:(1)提起诉讼;(2)在破产案件中同意进行破产保护;(3)同意为其或其部分财产指定一个保管人;(4)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做出安排;(5)正在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法令;那么可以由此正式会员的委员会、接收者、受托人、保管人、财产保佐人或者其他具有此类性质的由法院指定的个人进行投票,也可以由正式会员的委员会、接收者、保管人、财产保佐人等指定的代理人进行投票,投票形式可以是举手表决,也可以是投票。
26. 不管有没有意思相反的规定,如果正式会员没有遵守规章,将被剥夺在会议中投票的权利。
27. 投票表决可以亲自进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
28. 任命代理人的委托书应采用书面的形式,由委托人亲自书写,或者由委托人的得到充分书写委托书授权的律师书写,或者,如果委托人是公司的,可以加盖公司印章或者由公司的充分授权的官员或者律师书写。代理人不必是商会的成员。
29. 任命代理人以及委托权或者其他授权(如果有的话)的委托书,或者说明这种委托权或授权的有证明作用的副本,应在委托书上所指明的代理人计划进行表决的会议或者延期召开的会议的指定召开时间之前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在投票表决的情况下,进行投票的指定时间之前不少于二十四小时,送至商会的注册办事机构,或者是召集该次会议的通知所指定的位于香港的其他此类地址,未能按规定提交委托书的,委托书被视为无效。
30. 任命代理人的委托书应采用下面的格式,或者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与此相近的形式:
“中华房地产投资开发商会我/我们 的, 作为上述公司的成员,特此任命,授予其,或者不授予其 ,作为我的/我们的代理人,代表我/我们的利益,在将于______日举行的(年度/或者特别,视情况而定)大会上以及此后相关的延期会议上表决。
签名: 日期:
31. 任命正式会员作为代理人的委托书应采用下面的格式,或者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与此相近的形式:
“中华房地产投资开发商会我/我们 的,作为上述公司的成员,特此任命,授予其,或者不授予其,作为我的/我们的代理人,代表我/我们的利益,在将于______日举行的(年度/或者特别,视情况而定)大会上以及此后相关的延期会议上表决。
| 这个表格将被用于 |
* 支持 |
该决议。除非有相反的指示,代理人将按照他认为合适的方式表决。 |
| 反对 |
* 将不希望的方式划出。
32. 代理人的委托书将被视为同时授权代理人要求或者参与要求进行投票表均。
33. 与委托书所表达意思一致的任何投票,将被认为是有效的,不管本人在投票之前是否死亡或者精神错乱,或者撤销了代理人据以采取行动的代理权,只要在该委托协议适用的会议或者延期会议开始之前,商会的办公室没有收到宣告此类死亡、精神错乱或者撤销代理权的书面文件。
在会议上由代表采取行动的公司
34. 作为商会会员的任何公司,可以通过其理事会决议或者其他管理机构的决定,授权它认为合适的个人作为它的代表出席商会的任何会议,该被授权的个人应有权代表他所代表的公司的利益,行使公司若为商会的自然人会员所应享有的权利。
理事
35. 理事会应该至少由三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有权调整理事的数量。按照本章程第48条的规定,每位理事的任职期限是3年
36. 所有理事(包括本章程第36条提到的首届理事)必须由有良好资信的会员的管理人员或者雇员担任;(2)任何一个会员的管理人员、雇员或者其他代表在本协会中只能担任一个职位:理事或者其他职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理事会应该不定期地审查理事资格以及理事选举的相应程序。
37. 第一届理事会的成员应由商会章程的发起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38. 理事在出席理事会议或者任何理事委员会或者是商会的或与商会事务有关的大会的往返所产生的旅行、住宿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商会支付。
借款的权力
39. 理事会可以行使商会的所有权力借款,将它的企业或者财产或者其中的任何部分抵押或担保,可以发行债券、债券股票以及其他证券,不管是为了直接支付或者是为了担保商会或者任何第三方的债务、责任或者义务。
理事的权力和义务
40. 理事会负责管理本协会的财产、业务以及相关事务。理事会也负责支付推广和注册本协会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按照条例和本章程的规定,理事会负责行使大会上未做出规定的本协会的权力,但应遵守条例、章程对这方面的规定,以及大会制定的可能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规定。如果在大会做出规定之前,理事们已做出的行为是有效的,大会所做出的规定并不能判定理事的行为无效。
41. 任何需要通过理事会议采取的行动可以不以理事会会议的方式采取行动,如果理事会的多数成员就此种行动的方式签署了书面的同意意见的话。
42. 理事有时并且在任何时候可以委任书授权任何商会、公司、个人或者个人团体,不管是直接或者间接的由理事提名,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期间内,为了他们认为适当的目的,作为商会的代理人,授予他们认为适当的权力、威信以及自由裁量权(不超过本条款授予理事的那些权力或者理事们在本条款下所能行使的权力),并受到他们认为适当的条件的制约。任何这种委任书应包含为与理事们认为合适的代理人处理事务的人提供保护和便利的条款,并且可以授权任何一位此种代理人可以将他们所得到授权的权力、威信以及自由裁量权全部或者部分的授予他人行使。
43. 理事为了以下目的应要求将会议记录备案:
(a) 对理事会作出的所有官员任命;
(b) 出席每次理事会议的理事的姓名以及任何理事委员会的名单;
(c) 商会的、理事会的、以及理事委员会的所有会议的所有决议和程序;
出席任何理事会议或者理事委员会会议的理事,为了以上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辞职、免职和取消资格
44. 任何理事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前一个月或者理事会能够接受的较短期限的书面通知方式,向商会的注册办事处提出,均可辞职。辞职将在辞职通知中说明的时间生效。对此类辞职通知是否接受不营销辞职的效力。
45. 当由于某位理事缺席、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辞职,造成理事职位空缺时,继续任职的理事应以多数表决的方式选举一位继任者填补该空缺。每位因此选举而产生的理事,任期为前任理事的剩余任期。每位理事一旦被选举担任理事,将担任此职位直至该职位的下届定期选举举行,或者他的继任者以被选举产生并且合乎资格,或者他死亡、辞职或被免职。但是,理事的继任者并不能自动继承前任理事的其他职位,不管时商会的、理事会的、或者是商会委员会内部的职位。
46. 尽管有前述限制,但是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理事职务应被解除:
(a) 未经商会成员大会同意,担任商会任何其他赢利性职位;或者
(b) 破产或者与他的所有债权人达成任何偿债安排或者和解协议;或者
(c) 根据法令IVA 部分的规定发布的无资格命令,被禁止担任理事;或者
(d) 精神不健全;或者
(e) 根据第43条的规定以及法令157D(3)(a)部分的规定,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前一个月或者理事会能够接受的较短期限的书面通知方式,向商会提出辞职;
(f) 在未经理事会许可的情况下,超过六个月未出席期间举行的理事会议;或者
(g) 不再受雇于原公司或者不再是原公司的官员,或者其公司已不再是商会的会员。
理事对与其利益相关的合约或者由该合约所产生的问题进行的表决不应表决,如果表决,则他的表决不应被计算在内。
理事的轮退
47. 在第一次年度大会上,理事会必须有七(7)名理事,按照理事会的规定,把这七名理事分为三组:第一组包括两(2)名理事,第二组包括三(3)名理事,第三组包括两(2)名理事。在每次的年度大会上,三个小组中的之一将卸任(在第一次年度大会之后,从第一个小组开始)。按照第35条款对理事会规模的限制,在理事数量发生变化时,理事会必须指派候补理事,并且可以指派一名或多名理事来填补另一小组中的空缺,以使三个小组的人员数量尽可能地相等。
48. 卸任的理事可以重新参选。
49. 在任何情况下,理事应该任职到下列情况出现时:接任者被选出、过早死亡、辞职、被罢免或理事数量减少。
50. 在理事按上述方式卸任的会议上,本公司可以选举另外一名人士来填补空缺。在无人应选的情况下,且卸任的理事如果要求重新参选,则其被认为已被选举。除非该会议决定不再填补该空缺,或者除非这种理事的重新选举必须按照满足要求即选否则即放弃的原则实施。
51. 即将卸任的理事,或者经现任理事或者至少10位遵守规章的正式会员的推荐的人,才有资格参选理事。欲参选者须在大会召开日期之前40-60天的时期内到协会注册办公室注册候选人资格,同时须提交现任理事或者至少10位遵守规章的正式会员的书面推荐。
52. 理事会可以随时增加或者减少理事的数量,同时理事会也可以决定被增减理事的轮换事宜。
53. 根据本章程第37条所规定的标准,理事们有权随时任命理事人选,来填补空缺或者作为候补理事,但在任何时间内,理事的总数额不能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数额。理事会必须把现任理事和被任命理事分成三组,每组的理事应该按照第47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卸任,并有资格参与改选。
54. 尽管有本章程的规定以及本协会与理事之间签订的协议,协会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在理事任期届满之前罢免理事。因违背理事与协会之间的协议,理事遭受损失并提起索赔,这种情况下,罢免不应有任何偏见。
55. 根据本章程第37条的规定,协会可以通过一般决议任命另一位人士来替代按照本章程第54条所罢免的理事的职位。协会应尊重本章程第53条对理事权利的规定,根据本章程第37条的规定,协会在会员大会上可以任命另一位人士来填补空缺或者作为候补理事。填补空缺的理事的卸任日期应该与被罢免的理事的原定卸任日期相同。
理事的议事程序
56. 理事可以在分派任务时举行会议,随后闭会,或者以他们认为适当的方式举行会议,只要他们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其中,每次理事会召开会议之前,至少要提前10天将会议通知送达每位理事;但是,在商会年度大会之后立即召开的理事会会议没有必要送达会议通知,可以不遵守此规定。每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由主席指定。
57. 任何会议产生的问题应以多数决的方式决定。在票数相等的时候,主席可以二次表决或者进行决定性表决。任何理事,或者秘书长应理事申请,可以在任何时候召集理事会议。
58. 理事会多数成员亲自出席或者通过电话出席会议,可以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
59. 留任的理事可以不顾理事会内部的职位空缺行使职权,但是,如果并且只要理事人数降至低于商会章程所确定的法定委员会所必须的人数,留任的理事可以为增加理事数目至法定人数的目的采取行动,或者召集商会成员大会,但除此之外不能有任何其他目的。
60. 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所有行为,或者理事的委员会所有行为,或者任何人以理事的名义的所有行为,对商会具有法律效力,就如同为上述行为者已被充分授权并具有理事的完全资格一样,即使此后发现对此类作出上述行为的理事或人员的任命存在瑕疵,或者他们或者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人不具备理事资格。
61. 理事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相互联络,或者通过类似参加会议的所有人能够听见彼此发言的通讯设备相互联络。任何根据本条款出席此类会议的应视为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记录所记载的此类会议的记录,经商会秘书,或者主席,或者其他出席此类会议的理事及时签名,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应被视为此类会议的良好准确的记录。
62. 由大多数当时有权获取理事会会议通知的理事作出的书面决议,应与该理事会会议按正当程序召集并举行所通过的决议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63. 任何会员均有权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所有会议,但无权在此类会议上表决或发言。
64. 理事会在其所有会议上采取的行动应记录在案。所有会议的会议记录应保存在商会的办公室。会议记录的副本应送达每位有权出席该会议并在会议上表决的理事。
委员会
65. 理事会可以通过决议来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必须由至少两名理事组成,来为理事会提供服务。组成委员会的理事拥有投票权,但其他成员也可以参与讨论。
66. 除非决定设立委员会的理事会在决议中做出特别规定,本章程对于理事会的通知和会议记录所做的所有规定,都应该作必要修正,才能适用于委员会会议。
67. 按照理事会的决议所决定的权利范围,所有委员会都拥有理事会的权威性,但不管理事会有没有相应决议,下列行为不在委员会的权力范围之内:
(a)按照条例的规定,应该由理事会批准的行为;
(b)填补理事会或者各委员会的空缺;
(c)为理事会或者各委员会的成员提供补偿;
(d)修改或者废止备忘录或者本协会章程的任何条款;
(e)修改或者废止理事会做出的决议,但按照其表述,并不应该做出这样的修改或者废止行为;
(f)在理事会中成立其他委员会或者任命这些委员会的成员;
(g)如果参选理事的候选者的数量超过空缺数量,利用协会资金支持某一候选人参选;
(h)批准牵扯委员会成员或者理事的利益的任何交易。
商会秘书
68. 商会秘书由理事会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期限、报酬和条件委任;理事会可以免除所任命的商会秘书的职务。
69. 法令或者本章程中的某一条款要求某事由理事和商会秘书办理的,如理事和商会秘书为同一人或者理事兼行商会秘书职责时,则该理事所办理的事务不能视为满足该条款要求。
财务
70. 商会因遗赠、赠与或其他形式接受的所有财产,不管是不动产、动产或者二者的混合物,都应由商会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按照不与商会章程相违背的期限和条件,或者按照遗赠、赠与或其他协议中可能有的期限和条件,持有或者保管。
71. 除非在遗赠、赠与或者其他协议中有相反规定,商会的基金可以按照理事会认为有利的方式,不定期的进行投资,而不受约束受托人或者信托基金的规则的约束。
72. 商会收取的费用和其他现金存入理事会选定的帐户,按照理事会制定的方式支出。主席、会计和商会的常任职员根据授权,有权代表商会或者为了商会的利益签发支票。
73. 任何会员在商会的基金、资本以及资产中所享有的利益,一俟该会员在商会中的会员资格终止,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该利益随之终止,除非在商会解散的情况下。在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况下,不管是会员本身或者是其代表人,均无权就该利益对商会和其他会员或者其代表提出请求。
对理事、官员、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补偿
74.
a) 除非法律有明确条文禁止,如果一个人因为担任本协会的理事、主任、管理人员(包括秘书)、审计人员、代理人、雇员或者受本协会的邀请而担任的职务,而遭受或者被威胁法律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本协会必须用协会的财产来赔偿上述人员解决此类诉讼的开销。适用下列规定:
i. 如果是因为上述人员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者不当行为,而导致诉讼的发生,本协会将不对上述人员所承担的最后判决进行补偿。
ii. 如果此类诉讼达成妥协,或者在最后判决中被解决,并且如果导致此类诉讼的原因是上述人员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者不当行为,本协会将不对上述人员进行补偿。
如果对一个刑事诉讼做出有罪判决,或此诉讼以无罪申诉结束,或者以其他相应形式结束,理事、管理人员或者雇员的行为是为了本协会的最佳利益,并且他们的行为是在理性假设的前提下善意做出的,那么理事、管理人员或者雇员不应该被认为应对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者不当行为负责。
在本章程中,表述“应该这样决定”的意思是:一个问题应该按照下列方法决定(1)法院指令;(2)独立于事件之外的多数理事们的决议;(3)独立于事件之外的多数理事选出的独立辩护人;(4)无利害关系的本协会的成员的大多数;(5)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
上述补偿权利并不排除理事、管理人员或者雇员的其他法定权利。如果理事、管理人员或者雇员死亡,上述补偿权利有其继承人继承。
保险
75. 除非法律明文禁止,商会有权力代表任何担任或者曾经担任商会的理事、官员、雇员或者代理人的人员,或者应商会的要求担任其他商会、合伙机构、合资企业、信托或者其他企业的理事、官员、雇员或者代理人的人员的利益,购买或者支付保险,以担保他因行使该职权或者因该职务而导致的要求他承担法律责任的请求或者他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管商会在本部分条款的规定下是否有权对他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印章
76. 理事会应负责安全保管商会印章。印章只能在理事会的许可或者理事会为了该目的授权的理事委员会的许可下才能使用。加盖印章的任何文件必须经一名理事签名,并且由商会秘书或者另一名理事或者理事会为了该目的任命的其他人的连署签名。
账目
77. 理事会必须作出有关下列数据的会计报表,并进行保存:
(1) 本协会所有的资金收支数目,以及产生这些资金收支的事项;
(2) 本协会物品的买卖数据;
(3) 本协会所有的资产和负债。
如果会计表格不能公正真实地反映本协会所有事务的情况,并且不能解释所有的资金来往情况,那么可以这样认为:没有保存会计表格。
78. 必须把会计表格存放在本协会办公室,或者按照条例121(3)部分的要求,存放在理事们认为合适的地方,理事有权利随时检查会计表格。
79. 理事会有权决定组成理事会之外的协会成员检查会计表格及其他资料的事项:是否准予检查,检查的范围,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条件,等。除非有规定,或者经过理事同意,或者经本协会代表大会授权,任何成员(理事除外)无权检查本协会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文件。
80. 按照条例第122、124和139D部分的规定,在本协会大会召开之前,理事会必须准备好收入和支出会计表格,资产负债表,集团帐户(如果有的话),以及其他报告、报表。
81. 在本协会大会召开日期21天之前,必须把下列文件送达给本协会的所有成员、所有本协会债券的持有者(姑且这样称呼)、以及协会成员和债券持有者之外的人(姑且这样称呼):在本协会大会之前应该准备好的所有资产负债表(包括法律要求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理事报告的复印件和审计文件的复印件。按照本章程第65条的规定,如果本协会不清楚某人的确切地址,可以不递交上述文件,上述文件可以只送给债券的共同持有人中的其中一位
审计 82. 审计员应根据法令第131、132、133、140、140A、140B、以及141条的规定任命并行使职责。
通知
83. 通知应由商会送达每个成员,由主席负责以邮件、电报、传真、电话或者任何电子通讯的方式,送达每个成员或者他的注册地址,或者(如果他在香港没有注册地址的话)至他提供给商会的接受送达通知的位于香港的电子邮件地址,邮政地址。如果通知以邮件的方式送达,则正确书写地址,预付邮费,投递含有的通知的信件就视为已完成有效的通知。在通知的内容为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信件投递后四十八小时就视为通知发生效力;在其他情况下,通知在通常投邮情况下到达被送大人的时间生效。
84. 每个大会的通知都应以上文授权的方式送达:
i. 每个成员,除非他(在香港没有注册地址)没有向商会提供其位于香港的可送达通知的地址;以及
ii. 商会现任的审计员。其他任何人无权获取商会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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